尚志张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一案

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,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严律师经过认真的研究和仔细的分析并到案发现场实际勘查后认为:张某并没有供认其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: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,重调查研究,不轻信口供。只有被告人供述,没有其他证据的,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;没有被告人供述,证据确实、充分的,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。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()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;()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;()综合全案证据,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。所以在张某没有供述的情况下证据应当符合确实、充分的条件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,而公诉方的证据并不符合以上条件,经过严律师的一番努力,最终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,判决后张某被释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