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庆市蔺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
蔺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,毒品数量为200克甲基苯丙胺,检察机关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: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(一)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、*********或者甲基苯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;
(二)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;
(三)吴装掩护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的;
(四)以******抗拒检查、拘留、逮捕,情节严重的;
(五)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。
对其提起公诉,蔺某的家人找到了严律师,希望严律师可以为蔺某进行辩护,经过对案件的一番研究,严律师决定对当事人作无罪辩护,并围绕案件做了大量的法律工作,最终法院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7年,大大的降低了刑期,当事人家属及家属对这个结果很是满意,并对严律师所做的努力表示感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