巴彦故意伤害(轻伤)高某被害人代理一案

被告人因故意伤害高某而被检察院提起公诉,经鉴定高某构成轻伤,依据《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: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高某要求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,遂请严律师作为其代理人,被害人高某治疗费用等损失共计一万多元,经过严律师的一番努力和争取,虽然被告人一直坚持自己没有参与,但是在严律师对案件细致的分析和论证下,被告人最终同意赔偿被害人,高某获得了十六万多元的高额赔偿,数额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想,当事人对律师的努力表示感谢。